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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解决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问题的建议
来源:珠海市共产党珠海市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6-12-06
  

针对农业经营主体缺少金融机构认可的抵(质)押物以及农业生产规模小、分散、季节性强的特点,现就逐步解决我市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问题建议如下:

  一是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小微金融。积极发展熟悉农村、立足农业、面向农民的小微型金融组织。依托市属国有珠海市农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珠海农控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平台,支持其实现涉农金融业务的全牌照,包括: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涉农保险公司、农机租赁公司、农村村镇银行等。同时,通过农控金融平台探索建立综合性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实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林权、农村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农村产权进场交易,激活农村产权市场,规范交易行为,实现价值发现,有效解决农民融资缺少抵押物的现状。依托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打通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村小微金融机构的合作通道,进一步拓宽社会资本下乡渠道,满足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民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二是发挥财政支农与金融惠农的协同效应。继续实施“政银保”项目,通过政府、银行、担保(保险)形成三位一体的多层次、立体化的经营体系,构建新型支农体系。一方面通过金融杠杆放大财政支农资金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适当的财政支持,运用财政资金撬动金融资本,以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为保障,通过财政、信贷、保险、项目四轮驱动,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三是规范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坚持社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开展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发挥供销社扎根农村、贴近农民的有利条件,支持珠海市供销社社员资金互助中心有限公司,把供销社社员和农户分散的闲置资金集中起来为涉农企业和农户提供金融服务,弥补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对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户贷款方面的不足。探索农村合作金融的新模式,缓解“外置金融”对“三农”服务不足问题,稳妥推进依托村两委主导成立的农民合作社开展“内置金融合作社”试点工作,待探索出相对成熟、有效的模式后,再作逐步推广。

  四是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级与授信。建立健全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规范开展信用评定工作。引导金融机构根据信用评级结果,在授信额度、贷款方式、适用利率等方面实行差别化政策,培养形成“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激励约束机制。

  五是加快发展农业保险业务。扩大政策性涉农保险覆盖面,推进政策性家禽、生猪、水产养殖、水产价格指数、风灾指数以及岭南特色水果种植保险等涉农险种,承担和分散部分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转移过来的生产经营投资风险,促进信贷资金的良性循环。

  六是提高农业经营主体自身规范程度和管理水平。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应重视并改进自身的管理方式,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劳动用工管理等各环节强化管理水平和信用自律,提升自己的信用等级,为融资创造良好资质条件。同时,增强自身的管理能力、经营能力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逐步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提升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提高金融机构对经营主体的认可度。